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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认证各部门职责与要求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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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范围
IROCB:国际间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统一要求

IROCB:国际间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统一要求

一、导言

1.1 前言

本文对国际间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统一要求(IROCB)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这些要求反映了私营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在有机一致性评价过程中达成了良好的共识。一方面,IROCB作为一项工具,通过为认证活动的等效性评估提供基准,有效促进各国政府、认可机构的等效性互认,为有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准入条件。另一方面,该要求将保证第三方认证机构能以更有效统一的形式来为有机生产商提供认证服务。

IROCBISO导则65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了有机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以及一些政府有机认证法规和私营保证体系的共有要求。

1.2 范围

IRCOB详细规定了评定认证机构有效开展有机认证的基本准则。

1.2.1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包括文件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评估以及现场检查,样本分析和测试将作为补充要求。

评估方法应按指定程序进行系统应用。程序应规定初始和持续评估要求以保证生产过程持续满足适用的有机规则。

1.2.2产品链监管

认证机构应确保申请组织所使用的所有产品链中的产品都经过正式认证。

二、总则

2.1 责任

2.1.1 法律结构

认证机构的结构应为其认证业务树立信心。认证机构应特别关注:

a.有文件证明其法人实体身份。

b.有文本资料记录认证活动相关权利和责任。

c.确定管理层(机构、团体或个人),对认证机构总体运作负有责任,包括其财政状况。

2.1.2 认证协议

认证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与申请机构签定协议。协议应特别包括:

a.申请人权利、义务的界定,包括承诺遵守有关认证规定。

b.规定具体要求,指定认证标志的限制要求以防止误导使用。

c.允许认证机构间进行信息交流以验证信息真实性,特别是所认证产品的认证状态,以作为持续评价条件之一。

d.认证机构和主管部门有权对所有相关设施的检查权,包括非有机生产的单位或相关单位,所有有关文件和记录,包括财务记录等。

2.1.3 认证决定

a.认证机构具有最终认证决定权,包括授予、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认证。

2.1.4 以前认证的接受

产品链中的产品已得到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时,在满足认证机构互认条款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之前的认证事实。

2.2 人员

2.2.1 总则

a.认证机构应聘用充足的人员来执行认证业务。

b.认证机构应确保人员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的知识背景(农场运作、加工设施、地理、分组审核等)。

c.认证机构应保持人员的最新记录。

2.2.2资格要求和文件

a.认证机构应制定人员能力的最低要求,包括相关领域的最低学历要求、培训、技术知识和工作经历。

b.认证机构应保持最新文件描述各岗位人员职能要求。

2.2.3 能力建设

认证机构应确保认证人员(即检查员和其他认证人员,包括技术委员会成员)已经拥有并持续拥有最新的技术知识,以在各自领域有效、一致地开展认证和评审活动。

认证机构应特别关注:

a.根据工作表现评估认证人员能力,以识别培训需求。

b.确保新的工作人员有足够的能力。

注:例如,可以要求新的工作人员必须完成有机检查和评审的培训课程和/或进行实习现场见证。

2.2.4 人员委派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人员,包括技术委员会成员,在认证过程中执行如下要求:

a.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相关政策和法律。

b.当审核员被委派对申请组织进行审核时,应声明其与被申请组织不存在利益关系。

2.2.5 委员会

认证机构须有正式的程序来任命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符合要求2.2.12.2.2 

2.2.6 分包(外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外包认证活动给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时,应签署保密协议以及利益冲突处理协议。认证机构应该:

a.对分包活动负责。

b.应对认证授予、保持、更新、扩大、暂停或者撤消等负有最终责任。

c.确保分包方或者个人具备:1)相应能力来执行分包活动;2)与被认证的企业没有任何影响公正性的关系;3)遵守认证机构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d.监督分包方的工作。

2.3公正性和客观性

2.3.1 组织结构和利益相关方

认证机构应具有公正性;财务独立,而不应依赖于某项认证业务从而影响其公正性。

尤其,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结构来保证其公正性:

a.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确保公正性。

b.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建立在利益平衡并避免商业利益或其他利益影响认证决定的基础之上。

2.3.2 认证机构应识别和分析由认证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将其形成文件,包括认证机构的各种关系引起冲突的可能性。应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来阻止或减少利益冲突威胁。特别是,认证机构应:

a.要求公司员工、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成员应对目前或以前所接触过的企业进行自我声明。当发现人员对公正性构成威胁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b. 委员会的任命和执行应依据相应规则来执行,以保证认证决定不受到商业、财务和/或其他利益的影响。

2.3.3 认证机构不应该提供其他会影响到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产品或服务。若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业务的同时开展了其他业务,应使用额外的措施来确保其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特别是,认证机构不应该:

a.生产或提供其所认证企业的产品。

b. 为申请组织就认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2.3.4 非歧视性政策

认证机构所有领域的认证活动应向所有申请人开放。按照非歧视性政策和程序的要求,确保不受财务或其他因素的干扰。

2.4 信息要求

2.4.1 可公开获取的信息

认证机构应提供获取信息的渠道,以确保认证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认证机构应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体或其他手段)提供信息:

a. 获证企业所需要的标准,以保证认证资格的获取/保持。

b.相关程序文件,以评估获证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认证扩大相关程序。

d.不符合处理相关程序。

e.认证服务收费结构。

f.获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描述,包括任何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或限制,以及任何与认证授予相关的要求。

g.认证相关申投诉处理。

h. 获证企业查询以及认证业务范围。

2.4.2 保密性

认证机构应具有相关政策和文件,以确保其各个层次(包括代表其活动的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个人)对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或产生的信息予以保密,具体安排包括:

a. 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以防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b. 认证机构有权利与其他认证机构或主管部门就认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4.3 认证资格的引用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商标)

认证机构应:

a. 对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使控制权。

b.当发现获证企业不按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能让认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c.运用合适的措施来处理获证企业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不正当引用。

2.5 质量管理体系

2.5.1 总则

a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传递其有能力实施有机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应在适当的类别、范围和工作量下有效、合理地得到实施。

b.管理层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被各级别组织理解、执行并保持。

2.5.2 质量管理体系手册

a.认证机构制定适用的程序文件,以手册或独立文件的形式,以确保统一应用。

b.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应根据适当的类别、范围和工作量以及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来制定,包括:

•·组织结构图,显示各级权力、责任和职能分配。

•·反映认证过程的程序,包括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

•·招聘、选拔和认证人员任命相关程序。

•·有关认证决定的申、投诉政策和程序。

•·质量评审程序(如内审,管理评审)。

c.认证机构应确保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可以被所有相关人员获取。

2.5.3 文件控制

认证机构应制定与认证过程相关的所有文件控制程序。认证机构应特别关注:

a. 通过权威人员来评审文件的修改。

b. 保持文件的修改记录并有效标记修改状态。

c.控制文件的发布以确保所有认证机构或者分包方相关人员能有效获取所需文件,同时防止所有对文件的非法使用。

2.5.4 维持和管理记录

a. 认证机构应保持记录(电子或文本)来证明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实施,特别是申请表格、评价或再评价报告,和其他与认证授予、维持、更新、扩大、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相关的文件。

2.5.5 内审和管理评审

认证机构应证明其在持续寻找质量管理体系改进。同时,应按照相关认证类型、领域和认证数量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

a.特别是,所有程序都按计划定期进行系统的评审,以确保其有效性。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

b.评审周期不能太长以确保质量改进目标得以实施。应保留评审计划。

2.5.6 申诉和投诉

认证机构应有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文件来处理获证企业或其他机构提出的有关认证的申诉和投诉。特别是,认证机构应:

a.采取合理的后续措施来解决申诉和投诉问题。

b.记录采取的措施以及效果。

 

三、开展有机认证的过程要求

3.1应用程序

3.1.1 申请组织所需信息

认证机构应提供最新的程序文件给被申请组织。认证机构应知会申请组织如下信息:

a. 合同条件,包括认证收费和可能的处罚。

b. 被申请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诉程序。

c.适用标准。

d.项目变更,包括程序和标准的常规更新。

e.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所遵循的评价和检查程序。

f.申请组织应遵照执行的符合性验证文件。

3.1.2申请格式和申请组织的义务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提交完整的申请表格(由被申请组织的合法代表签字)。为促进合格人员的评估和委派,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

a.提供所需要认证范围的信息,包括认证机构所要求的具体的产品和产地描述。

b. 提供另一家认证机构是否提供认证的信息。

3.2 评估

3.2.1 范围

a. 认证机构应评估获证企业是否符合所有的认证要求。评估应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检查。

b.当认证范围要转换成有机认证时,与相关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应在转换期内进行。

3.2.2 申请评估和检查准备

a.在检查之前,认证机构应评估申请文件以确保认证能执行以及认证申请程序的可能性。特别是,认证机构应确认

·申请组织提供的文件是完整的。

·申请组织符合相关认证要求。

·申请组织的申请认证范围应在认证机构被认可的范围之内。

b.认证机构应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对条款2.2.2.3的要求进行评估,同时提供工作相关的合理文件。

c. 认证机构应通知检查员获证企业前一次不符合项以及纠正要求,以便检查员验证不符合是否得以纠正。

3.2.3 检查方案

检查是为了比对申请组织与认证要求之间的符合性。认证检查应按照事先设定的方案来实施客观公正的检查。

检查方案应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a.通过现场查勘申请组织的设施、田地和仓库,对其生产或者加工系统进行评估(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查勘非有机认证领域)。

b. 评估记录和账户,对货物流进行验证。

c. 对有机完整性进行风险识别。

d. 验证申请组织已按标准或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有效实施。

e.  验证纠正措施得以实施。

3.2.4 对高风险情况的特殊要求

当在有机认证过程中,发现某些高风险情况时,认证机构应修正并调整认证程序。

潜在的高风险情况和相关措施包括:

a.部分转换和等效生产的产品。为防止有机产品与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混合或受其污染,认证机构应验证生产或加工过程、仓储、销售过程是否得到有效管理,并且清晰定义已认证和未认证的产品。当产品不能清晰分别是否得到认证,应在收割时或收割后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

b.集约化生产和对外部投入的高度依赖,生产周期短的产品。根据所识别的风险,认证机构应决定是否增加检查频率。

c.当申请企业的同一有机领域被其他认证机构认证时,认证机构应当与其他认证机构交流信息以防止证书滥用。

3.2.5 团体认证体系要求

a.认证机构是基于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来开展团体认证的。团体认证需制定特定认证计划。

b.团体认证计划应详细说明认证范围以及适用的要求,包括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确保集团成员所使用标准的一致性。这些应按照约定的行为规范来执行。

c.当评估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应用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既定的行为规范以及适用的方式来实施常规现场检查。

3.2.6 报告

认证机构应根据文件报告程序来报告评价发现。

a.检查报告应根据所检查的业务单元的不同而采用合适的模版,对各个生产系统实施非歧视性的、客观和全面的分析。

b.检查报告应覆盖所有相关标准,充分验证申请者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

·所有符合认证要求的陈述。

·检查日期和周期,相关受访人,现场调查的田地和设施。

·被审核的文件类型。

c.认证机构应将不符合项及时地通知申请组织以便其按要求纠正。

d.认证机构应采用有效措施来验证申请组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纠正。

3.3 认证决定

3.3.1 功能分块

认证机构应确保每个认证决定都是由不参与检查的人员或委员会做出的。

3.3.2 认证决定的基础

认证决定应根据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信息,与认证要求一致性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3.3.3 文件

认证决定文件应包括认证决定基础性资料。

3.3.4 不符合项处理

a.认证决定应包括在特别时间范围内纠正一般不符合项。若有严重不符合项,应在纠正措施得到验证前暂停认证证书。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应撤消认证。

b.认证不通过、撤消或暂停的原因需清楚地列明相应标准或者是违反的认证要求。

3.3.5 例外的认证要求

a.认证机构应对例外授予认证的情况提出清晰的标准和程序。

b.例外情况应有时间限制要求,而非永久性授予。

c.任何例外的文件都应包括对例外授予情况的基础性说明文件。

3.3.6 认证证书发布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颁发正式的认证证书,包括下述内容:

a.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发布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地址。

c.授予的认证范围,包括:

·被认证的产品,按产品类型或范围来划分。

·产品的认证标准。

·认证的有效日期和期限。

3.4 认证范围扩大和认证更新

3.4.1 复评

a.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获证组织进行评估以验证其是否持续满足要求。应有相应的机制来有效监控纠正措施是否得到实施。

b. 认证机构应记录和报告复评活动,同时知会获证企业其获证状态。

c. 复评通常是按照3.2中的程序来实施的。不过,对于认证更新的情况,主要是将关注风险相关措施,而不会覆盖3.2所列的所有程序。

3.4.2 检查频次

a. 认证机构应决定常规检查的频次(一般情况下,至少一年应进行一次检查)。

b. 除了常规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对有机完整性的影响,对获证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

3.4.3 获证企业修改信息通知

a. 当获证组织3.1.2条款中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应要求其通知认证机构。

b. 认证机构应通知判定所发生的变更是否需要进一步的验证。在这种情况下,获证企业需在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后才能颁发变动的相关证书。

c. 当获证企业要求对已通过认证的范围进行修改时,认证机构应确定相应的评估程序,以确定是否应作出修改。

3.4.4 认证要求的修改

a. 认证机构应确保所有的变更都通知到获证企业。

b. 认证机构应验证获证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对变更进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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